山东票务网-票友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体育赛事 >

著名跳水教练于芬被告博文侵权 一审判赔千余元

时间:2010-06-13 16:21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张磊 点击:
中新社北京6月12日电 (于立霄 闫肃)中国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在博客上剽窃了出租车司机的文章,构成了侵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2日一审宣判,被告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

中新社北京6月12日电 (于立霄 闫肃)中国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在博客上剽窃了出租车司机的文章,构成了侵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2日一审宣判,被告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800元。

  原告李强是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出租车司机,于2009年6月17日在其博客上发表《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2009年8月2日,于芬未经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即在“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上发表了题为《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文章,部分内容引用了其相关观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

  李强认为,于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西》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余元。

  于芬辩称,李强作为一个出租车司机,能够对竞技体育形成自己的一些观点,相当不容易。但谈到侵权问题,于芬表示,她写的那篇文章仅2300字,涉及到相关观点的却只有两、三百字,这怎么能说得上抄袭或者侵权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注册用户可自由发表文章,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册用户在网络上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

  法院认为,依照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不论系在纸质出版物抑或网络博客上使用他人作品者,均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然而,于芬未经许可,亦未向李强支付报酬,且未指明所引用部分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就在其互联网博客上发表了相关文章,于芬侵犯了李强对《西》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最后判决,于芬停止继续使用《西》文章内容,并分别在“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搜狐圈子-体育看台-走进于芬的天空”等相关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李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800元。

  此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据悉,于芬教练是一位优秀的跳水教练,曾带出了中国跳水最优秀的运动员伏明霞、郭晶晶。1996年,中国跳水队在完成了奥运会任务之后一度解散,于芬也离开了国家队成为了清华大学跳水队的总教练至今。完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